尊龙✿ღ,尊龙人生就是博✿ღ!治水✿ღ,水污染珠江✿ღ。胡德夫的吟唱中✿ღ,太平洋的风裹挟着多重意象✿ღ:它既是原住民的乡愁脐带✿ღ,又是殖民霸权的角力场✿ღ;既承载着自然的丰饶记忆✿ღ,又折射着现代性的暴力割裂✿ღ。这阵风从未停息✿ღ,正如地球的水系循环将每个个体与江河湖海悄然联结✿ღ。
水究竟是什么?它是文明的动脉✿ღ、文化的载体✿ღ,还是权力的战场?人文社会科学早已将水视为观察人类进程的棱镜✿ღ,试图解构其流动表象下的深层逻辑✿ღ。笔者综合历史学✿ღ、人类学与社会学的相关研究✿ღ,列出了这份文献阅读清单✿ღ。既是对自己阅读的总结✿ღ,也期待与学友们更多交流✿ღ,激发起围绕水的跨学科对话✿ღ。
让我们的文献阅读之旅先从作为联通通道的水开始✿ღ。从地中海到近代亚洲✿ღ,近年来历史学中的海洋转向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让人们看到了超越于国别史和地域史的史学范式✿ღ。相关经典汗牛充栋✿ღ,笔者仅仅选取了最为经典的布罗代尔的研究✿ღ,以及关于我们所身处的东亚海域的研究✿ღ。最后✿ღ,该部分以王晴佳教授的综述文章结尾✿ღ,帮助读者思考海洋史在当下超越于全球史的价值✿ღ。接着✿ღ,我们的眼光从海洋来到内陆✿ღ,通过中外文献理解河流对于文明的意义✿ღ。在这一部分✿ღ,我们看到了河流作为联通与界限的两面特性✿ღ,作为人口流动通道的历史意义✿ღ,以及中国江南社会商业文明形态与流动水系之间的紧密关联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在本部分的最后一篇✿ღ,我选取了苏尼尔的《奔腾不息》一书✿ღ。其研究对水的定义超越了江河湖海这一我们看得到的水域✿ღ,而是看到了水在整个生态系统之中的循环✿ღ,及其塑造人类文明与历史的力量✿ღ,呼应了当下有关于水本体论转向的史学运用✿ღ。
离开流动的水✿ღ,我们进入了和此息息相关的作为文化的水——流动的水塑造了流动的文化✿ღ。在这一部分✿ღ,我们依然从海开始✿ღ,随着渔民们在边界之中流动✿ღ,接着进入历史人类学有关于水上人的研究✿ღ,看到一直被认为是安土重迁的中华文明之中✿ღ,一直存在着的流动文化✿ღ,以及这一文化对于我们理解中国文化乃至中国文明的价值✿ღ。接着✿ღ,我们的视线从水域转向水利✿ღ,看到不同地区围绕水权形成的社会组织脉络✿ღ,看到水对于我们日常生活组织形态的影响✿ღ。对于这一部分的阅读✿ღ,也可以衔接第三部分由魏特夫开启的关于水利国家的讨论✿ღ。但因为相关内容更为突出社会的能动性✿ღ,因此我将其放在了有关“文化的水”的第二部分✿ღ。
最后✿ღ,我们从看似带来文明互鉴的水✿ღ,走向带来冲突与纷争的水✿ღ,理解人类社会发展与水之间关系的又一条脉络✿ღ:对水的争夺✿ღ。无论是对于海域的争夺✿ღ,还是对于水使用权的争夺✿ღ,以及围绕水的分配形成的政治制度与被牺牲的人们✿ღ,水都是我们理解人类发展进程的重要维度✿ღ。水是最基本的生存资源✿ღ,而对于资源的开发✿ღ、利用与分配✿ღ,就必然涉及到权力✿ღ、公正✿ღ、不平等✿ღ、博弈等议题✿ღ。不过✿ღ,在本部分的最后一篇文章中✿ღ,我选择了芭丝谢芭·德穆思有关白令海峡的环境史研究✿ღ,看到那里的鲸鱼与苔原✿ღ,如何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端的开发之中✿ღ,承受着人类开发带来的杀戮与剥削✿ღ。水✿ღ,不仅仅是我们的水✿ღ,也是所有生物的水✿ღ。
审慎斟酌形成这份阅读清单之后✿ღ,我依然有很多遗憾✿ღ。第一✿ღ,没有纳入更多有关于水本体论的讨论✿ღ,因为中文学界对此的翻译和应用较少✿ღ,我只能通过相关环境史作品稍稍提及✿ღ;第二✿ღ,抱着能在尽量少的篇幅内呈现尽可能多的研究作品(尤其是外文作品)的想法✿ღ,我选用了一些综述文章而非原作✿ღ,无法将许多我非常喜欢的历史学✿ღ、人类学作品纳入其中✿ღ;第三✿ღ,我本人对历史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的涉猎不多✿ღ,没有充分纳入相关领域的研究✿ღ。在此✿ღ,欢迎读者朋友们的补充与讨论✿ღ,激发其围绕水的跨学科对话✿ღ,让研究也和水一样成为跨界之流✿ღ。
魏特夫(Karl A. Wittfogel✿ღ,1896年9月—1988年5月)系犹太人✿ღ,德裔美国历史学家✿ღ,汉学家✿ღ。先后在莱比锡✿ღ、柏林和法兰克福等大学攻读中国学和社会经济史✿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ღ。先后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和威廉中国研究所从事研究✿ღ。1919年起关心中国革命✿ღ,提出东方专制主义理论✿ღ。代表作有《中国的经济和社会》✿ღ、《中国社会新解✿ღ:中国社会经济结构调查》✿ღ、《东方专制主义✿ღ:极权的比较研究》✿ღ、《农业——理解过去和现在中国社会的钥匙》等✿ღ。
领导治水社会建设和组织事业的人只有在有相当固定的收入的基础上✿ღ,才能进行这些工作✿ღ,因此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和特殊的建设与组织形式一起✿ღ,便产生了征敛财富的许多特殊形式✿ღ。
一俟治水国家建立地方的管辖范围后✿ღ,要获得稳定的和充足的政府收入✿ღ,就必须进行各种各样的组织的和官僚机构的活动✿ღ;而当有许多专职官员从事行政和管理工作时✿ღ,更特别需要采取这些措施✿ღ。治水国家的统治者象他们关心治水✿ღ、交通和防御工作一样✿ღ,逐渐关心征敛财富的工作✿ღ。我们将在下文中谈到✿ღ,在某些情况下✿ღ,征税以及有关的财产控制的方法可能和一支统一的军队以及国家驿站制度同时大大地发展起来✿ღ,而这种发展却不一定和治水事业有关联✿ღ。
最初的治水社会可能并没有为支持其领导者而做出特别的安排✿ღ。不过一般说来✿ღ,在巩固治水条件的同时✿ღ,总会产生一种趋势✿ღ:使领袖摆脱农业工作✿ღ,以便于他全力从事于各种公共的僧俗事务✿ღ。为此目的✿ღ,部落人合力耕种领袖的土地✿ღ,犹如他们在灌溉沟渠✿ღ、防御工程和其他公共事业中进行合作一样✿ღ。
塞克人是没有公田的✿ღ,他们在经济生活中只以一部分时间从事治水农业✿ღ;但是在普埃布洛人中间✿ღ,平民聚集在加西克(酋长)的田地上操作✿ღ。他们大半是被说服这样做的✿ღ;但在情况需要时✿ღ,也并不排除用强制手段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在查加族的较大共同体中✿ღ,统治者的权力更大✿ღ,管辖的土地更多✿ღ。在其土地的耕作方面所需要做的公共工作决不是轻易的✿ღ,但是✿ღ,部落人从耕种土地所得到的报酬却很少✿ღ,或者根本没有报酬✿ღ,充其量只是在他们完工后领到一些肉✿ღ、喝到几口啤酒而已✿ღ。因此✿ღ,查加族的平民告诉他的白人朋友说✿ღ,“为你们做工作✿ღ,我们不是服徭役✿ღ,而是好象在我们自己的田地上工作一样✿ღ。”他们在服农业劳役时显然是不乐意的✿ღ。
发达的治水国家的统治者赖以维持自己生存的✿ღ,是人民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ღ,以及相当于这种产品的现金✿ღ,或者是所有这一切资源的混合形式✿ღ,或者是这一切资源的某些方面✿ღ。在印加秘鲁✿ღ、阿兹特克墨西哥和周朝中国的大部分地区✿ღ,耕种政府的〔和寺庙的〕田地是规定要做的事情✿ღ。苏马连神庙城市的广大寺院田地✿ღ,主要由士兵兼农民的人耕种✿ღ,他们在寺庙人员中占大多数✿ღ;但是公社的农民显然只把他们收获物的规定的部分交入官库✿ღ,而且都是亲自直接送缴的✿ღ。苏马连的做法与印加村庄的协谓的劳工队形成了鲜明不同的对比✿ღ,而据中国古代的一首颂歌说✿ღ,周朝初期✿ღ,“几千对人”共同耕种公田✿ღ。在法老埃及✿ღ,可耕地的大半似乎是分配给个体农民✿ღ,他们在收获后✿ღ,把部分收成缴纳给有关的官吏✿ღ。
在一些治水文明中✿ღ,有所谓国有农田(“领地”)✿ღ,在这些农田上雇佣着特殊的佣人✿ღ;但是✿ღ,除了征服以前的美洲和中国周朝以外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所有治水国家的大多数似乎都喜欢在大片政府土地上征收田赋✿ღ,而不征用徭役✿ღ。
在自然经济占优势和公地制度占优势之间✿ღ,并没有固定的相互关联✿ღ。国际贸易和类似货币的交换手段在阿兹特克墨西哥✿ღ,要比在埃及古王国和中王国都发达✿ღ。缺乏或拥有耕畜的现象都可能产生比较重要的影响✿ღ。没有新畜可利用的农民✿ღ,用耒耜(如同他们在古代秘鲁和中美洲所做的那样)✿ღ,或者用锄头(如同他们在周朝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所做的那样)耕地✿ღ,甚至当他们在灌溉的田地上工作时✿ღ,也能够结成为半军事性的组织进行有效的办作✿ღ,同时当容许犁田队作为单独单位在分散的田地上耕作时✿ღ,更能够发挥他们的工作效力✿ღ。
耐人寻味的是✿ღ:在周朝的末年✿ღ,用牛犁田的方法在中国普遍盛行✿ღ,这说明公田制度是逐渐废除了✿ღ。拉加什的农民大都是单独地在寺庙的田地上耕作✿ღ,他们使用牲畜耕作非常熟练✿ღ。法老埃及以及印度教和穆斯林统治印度的时代的农民也是如此✿ღ。因此✿ღ,大多数用牲畜耕作的治水国家✿ღ,都是依靠个体农民的生产✿ღ,而不是依靠农业徭役的共同劳动来维持生活的✿ღ。
公田劳动常由所有服徭役的成年男子来分担✿ღ,这个事实说明了治水社会的领导者有权使每一个人都来支持它✿ღ。货币经济的形成同时发生了财产✿ღ、阶级结构和国民收入的巨大分化✿ღ。但是作为庞大的组织机构之主宰的治水国家仍然继续对所有平民强征赋税✿ღ。对这种情况进行比较后✿ღ,证明在这一方面✿ღ,治水国家远比其他农业社会的政府要强有力得多✿ღ。
在古典时期的雅典✿ღ,“市民的尊严✿ღ,不能使他屈从于丁口税”✿ღ。当这座名城“已经掌握了希腊的霸权时✿ღ,它既没有固定的税收✿ღ,也没有国库”✿ღ;它的国家开支主要是依靠关税和海外的收入来维持的✿ღ。在共和时期的罗马✿ღ,自由市民同样迫切希望公共开支低✿ღ。唯一的主要直接税——赋贡✿ღ,占纳税人的财产的0.1%—0.3%✿ღ。在这两种情况下✿ღ,社会的非政府力量迫使行政机构在人员和预算上都维持着小的规模✿ღ。地位显要的官吏的薪金微不足道✿ღ,或者根本没有薪金✿ღ。
欧洲中世纪的统治者主要靠他们个人的领地来维持自己的生计✿ღ,他们的领地只占全国领土的一部分✿ღ。他们在他们比较广阔的领土上偶而征收的或者经常征收的费用是十分有限的✿ღ,这说明了国王财政权力软弱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而不是强大✿ღ。诺曼征服者率先建立了一个较强大的国家✿ღ;但是由于下述原因✿ღ,他们甚至也只能时断时续地向他们的属民征税✿ღ。在经过一个世纪的斗争后✿ღ,一种强大的骑士制度限制了国王不经“市议会”同意就对三项“王税”进行征收的权利✿ღ,而在大陆上几乎每一个封建国家的国王都有这种权利✿ღ。
我们必须把东方的巨大社会同这些农业社会✿ღ、而不是同原始工业的和工业化的西方来比拟✿ღ。治水农业的统治者把他们的税务机构扩大得同他们的注册和动员机构一样广泛✿ღ。所有男丁都应该在国家需要时服劳役✿ღ、作战和纳税✿ღ,这是规定好了的✿ღ。必须经过特别批准才能予以豁免✿ღ,即使得到豁免✿ღ,在规定豁免的时期过了以后✿ღ,或者在给予特许的人的统治结束时✿ღ,豁免权也常常被取消✿ღ。
农业收入的计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ღ。有时男丁✿ღ,有时家庭“人口”✿ღ,有时土地单位成为征税的根据✿ღ。在巴比伦✿ღ,甚至向拥有军田的士兵们征收田赋✿ღ。政府可以征收占每年收成20%的一种总田赋税✿ღ。法老埃及的新王国据说也征收同样的官方税率✿ღ。在公元前第一千纪后期的印度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田赋在收成中所占比例为1/12✿ღ,1/6或1/4✿ღ。《政事论》容许国王在紧急时期向灌溉得好的田池的耕种者征收其收成的1/3(以代替通常征收的1/4)✿ღ。据记载✿ღ,周朝后期和中华帝国时代有许多不同的税率计算法✿ღ。伊斯兰的条例最初主要是按照信条来作出区别✿ღ;但是情况逐渐变得复杂起来✿ღ;当然这些情况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有很大的不同✿ღ。关于征收重税的许多论点说明✿ღ:伊斯兰教统治下的田赋极为沉重✿ღ,而且趋向于和治水世界的其他地区一样普遍✿ღ。
按照官方税率收税的政府被认为是公正的政府✿ღ,但是大多数政府宁愿得到物质上的而不是精神上的满足✿ღ。许多君王都越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ღ。巴比伦的泥板文书记载说✿ღ,国家在评论上虽满足于征收占收成10%的税收✿ღ,但有时会把税收提高到收成的“1/5✿ღ,1/4✿ღ,1/3✿ღ,甚至1/2”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
情况还不止于此✿ღ。官方簿册中的缴纳数字✿ღ,在大多数的情况下✿ღ,低于税务人员税册中所实际征收的赋税✿ღ,而且常常要低得很多✿ღ。甚至在管理得最合理的治水国家中✿ღ,官僚集团也很难完全控制他们的下属✿ღ。常常没有办法能使实际所征收的数目完全如数缴纳出来✿ღ。
整个税收在官场的各个阶层和各类人物中间的分配情况有很大的不同✿ღ。这种差别对官僚机构中权力的分配来说是极有意义的✿ღ;但是从整个国家的观点说来✿ღ,这些差别却无关紧要✿ღ。治水机构国家的财政力量必须根据整个官僚机构向其所属全体人民所能征收的全部租税来予以衡量✿ღ。古代希腊的城市国家和罗马几乎完全没有普遍税和直接税✿ღ,欧洲封建时期的财政政策也是软弱得可怜✿ღ,和这两种情况相比较✿ღ,治水税收制度的范围和力量是十分惊人的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
在农村十分有效地维护其财政权力的治水国家✿ღ,对于手工艺者✿ღ、商人和其他不受特权保护的动产所有者也采取一种类似的政策✿ღ。事实已十分明显✿ღ,因此在谈到这一点时✿ღ,我们将不讨论那种用来同手工业和商业征税的方法✿ღ。不过✿ღ,治水国策另一个开辟财源的特征✿ღ:即公然用没收的方法来占有引人注目的财产✿ღ,却是值得评述的✿ღ。
自由人团体可以要求自己作出它认为为了共同福利所必须要作的一切牺牲✿ღ;有时它可以利用没收作为手段来对付罪犯或者权力过分强大的人✿ღ。但是专横的没收作为一种普遍政策来说✿ღ,是真正专制政权的特征✿ღ。这样的政权在规定了苛捐杂税以后✿ღ,还能随意地加以改变✿ღ。此外✿ღ,即使在一切正税和附加税都缴纳以后✿ღ,它仍然能够侵犯私人财产✿ღ。
在权力和阶级比较不足道的情况下✿ღ,很少有或者根本没有庞大的独立的商业财产✿ღ;不论进行那一种方式的没收✿ღ,主要受到打击的是统治集团的成员✿ღ。在社会比较分化的情况下✿ღ,商业财富成为令人喜爱的对象✿ღ,但是对于官员们的财产的占夺并不因此终止✿ღ。
庞大的地产绝不能豁免没收✿ღ。但是地产比贵金属✿ღ、珠宝或者货币更易于被征收✿ღ,因为后面这些物品比较容易隐藏✿ღ,实际上除了政府机构中最有势力的成员以外✿ღ,所有人对这些物品也是小心地隐藏的✿ღ。因此治水国家的没收措施中所特别加以严厉打击的✿ღ,是动产和隐藏着的财产的所有者✿ღ。
没收官员和统治阶级其他成员们的财产的公开理由几乎千篇一律地是政治性的或者是行政性的✿ღ。政治理由包括外交上的大错误✿ღ、阴谋和叛国罪✿ღ;行政理由包括失职和舞弊✿ღ。严重的罪行常导致犯罪的人在政治和经济上完全破产✿ღ;较小的罪行也使犯罪的人暂时或永久地被降职以及完全或部分地被没收财产✿ღ。商人总是主要由于逃税而受到控告✿ღ,但是他们也可能卷入政治阴谋✿ღ。在第一种情况下✿ღ,他们的财产可能部分地被没收✿ღ;在第二种情况下✿ღ,他们可能付出他们全部的财产和生命✿ღ。
在统治阶级内部✿ღ,经常发生篡位或推翻一个显要权贵的阴谋活动✿ღ,特别是在不安定和危机来临的时期常常如此✿ღ。不分青红皂白迸行迫害的情况也同样经常发生✿ღ。既是起诉人又是法官的权力中心✿ღ,可以不问事实真相而宣布任何活动为犯罪✿ღ。时常有捏造证据的情况✿ღ;只要国家机构的统治者认为有必要✿ღ,总是可以在合法的幌子下进行政治清洗✿ღ。
在专制权力的条件下✿ღ,大多数官员和大多数富有商人往往会做出根据法律来说是犯罪✿ღ、或者可以解释为犯罪的许多行为来✿ღ,这一事实增加了他们被迫害的危险✿ღ。在宫廷中和(或者)在政府行政机构里✿ღ,总会有一些个人或集团企图奉承统治者或其他地位高的人来谋取自己的利益✿ღ。国王及其近亲或密友✿ღ、大臣(大官)或者官僚机构中的其他重要人物✿ღ,都是政治阴谋的可能对象✿ღ;而在一种专制权力的气氛中✿ღ,密谋和半阴谋性的方法看来完全是正常的现象✿ღ,情况既然如此✿ღ,居于支配地位的核心人物要给他希望消灭的人加上阴谋的罪名也就没有什么困难了✿ღ。
自然有许多搞这种阴谋的人始终未受到责备✿ღ;其他许多人稍受惩处后也就逍遥法外✿ღ。在繁荣和升平时期✿ღ,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ღ。但是以政治原因进行控告乃是专制秩序的基本特色✿ღ;而在情况异常紧张时✿ღ,许多个人和集体可能会遭到厄运✿ღ。
在行政方面✿ღ,界线也同样不明确✿ღ,大祸临头的可能性也是同样大的✿ღ。许多官员要对物品或货币作出决定✿ღ;而在缺乏合理的程序和监督办法时✿ღ,违背规定标准是常见的事✿ღ,正如增加个人收入的企业之对人们具有吸引力一样✿ღ。印度教的治国之道的经典著作描写了在这种情况下所造成的几乎毫无限制的贪污的机会✿ღ。《政事论》真如一册目录一样地提到了大约有40种可以盗用政府公款的方法✿ღ。用《政事论》的作者怀疑✿ღ,是否有人能够拒绝这么多的引诱人的机会✿ღ。“正如不可能不尝一下舌尖上的蜜或毒汁一样✿ღ,政府的公务人员不可能不侵吞一些国王的收入✿ღ。”
考底利耶(俄文Каутилья✿ღ,英文Kautilya)✿ღ,古印度政治家✿ღ,哲学家✿ღ,曾协助旃陀罗笈多一世建立孔雀王朝✿ღ。后人称之“印度的马基雅维利”✿ღ。相传著有《政事论》(俄文Артхашастра✿ღ,英文Arthashastra✿ღ,亦译《政治经济理论》《利论》或《治国安邦术》)✿ღ。[图源✿ღ:
在许多情况下✿ღ,他们的尝试总是成功的✿ღ,特别是如果他们进行大量贿赂的话✿ღ。但是技术上的错误或者官僚机构中人事的变动✿ღ,可能打破这种令人担心的状况✿ღ;而正当的控告加上虚构的罪名可能要引起使被控告的商人在经济上破产✿ღ,也许还要断送其生命✿ღ。
在法老埃及✿ღ,官吏是没收行动的主要目标✿ღ。犯有重大罪行的官僚机构中的成员要受到严厉的处罚✿ღ。降职常意味着丧失收入和财产✿ღ,包括犯罪者所有的田产✿ღ,不管是俸田或是闲差事✿ღ。在一个新朝代开始时✿ღ,新统治者利用这种措施来巩固其地位✿ღ。
即使牵涉不到阴谋活动✿ღ,不服从法老也可能受到严厉的惩处✿ღ。第五王朝的一道法令威胁说✿ღ,“任何官员✿ღ,或者皇亲国成✿ღ,或者农业官史”✿ღ,凡是忽视某一道敕令的✿ღ,就要没收他的“房产✿ღ、地产✿ღ、属民以及他所拥有的一切东西”✿ღ。罪犯本人要降到一种服徭役的地位✿ღ。
中国官场的历史中充满着降职和没收的事倒✿ღ。清高宗(年号乾隆)逝世时✿ღ,他的权力显赫一时的大臣和珅立即被逮捕✿ღ,“虽然由于尊重他已故的主人✿ღ,许他自尽✿ღ,但他所积聚的大批金银珠宝和各种形式的财富全被没收”✿ღ。
官吏们由于行政的和财政的过失而被没收的情况说明几乎所有官吏都是动辄得咎的✿ღ。《政事论》再一次明白地叙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ღ。由于每一个管理国王收入的官吏必然要情不自禁地试图贪污✿ღ,政府必须雇用能干的暗探和告密者以帮助追回国家的财产✿ღ。决定一个官吏是否犯罪大体上是有一套准则的✿ღ。凡是使国家收入减少的人“就是侵吞了国王的财富”✿ღ。凡是被发觉享有国王的财产的人就是犯罪✿ღ。凡是一方面积累财富而同时却生活得贫困的人也是犯罪✿ღ。国王可以在“他们肥饱私囊以后对他们进行勒索✿ღ,他可以把他们调职✿ღ,这样他们就不敢侵吞他的财产✿ღ,或者会吐出他们已经侵吞了的财产”✿ღ。
当然✿ღ,在所有这些事件中✿ღ,分别对待的情况是一个本质问题✿ღ。国王应该恩赦小的罪行✿ღ。在环境许可时✿ღ,他也应该宽宏大量些✿ღ。如果罪犯“有强大的党派作靠山”✿ღ,即使他犯了重罪✿ღ,也不会对他提出控诉✿ღ;但是书中评介说✿ღ,“没有这种靠山的人则将遭到逮捕”✿ღ,“并将被剥夺财产”✿ღ。这种赤裸裸的治人之道就连公正的外表都没有了✿ღ。
没收可能是部分的✿ღ,也可能是全面的✿ღ;可能在受害者生前✿ღ,也可能在他死后来进行✿ღ。由于死者的家族不复再有往常的势力✿ღ,没收在他死后执行起来常常比较容易些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934年✿ღ,阿拔斯朝哈里发侵占了他的已故大臣阿尔—穆罕拉比的全部财产✿ღ,甚至向他的仆役✿ღ、侍从和水手们勒索钱财✿ღ。在势力强大的北波斯大官阿斯—萨希布逝世后✿ღ,“他的住宅立即被包围起来✿ღ;统治者搜查了他的住宅✿ღ,发现一个钱包中有15万以上第纳尔的存单✿ღ,这些钱都存在城外✿ღ。于是刻不容级地把存单兑了现款✿ღ,住宅和珠宝室中的一切物品都带进了皇宫”✿ღ。在941年大将军比杰凯姆逝世后✿ღ,哈里发“立即前往他的住宅✿ღ,到处挖掘✿ღ,搜集了价值200万的金银✿ღ。最后他命令冲洗住宅里的泥土✿ღ,泥土里又冒出35000德赫姆(阿拉伯及波斯✿ღ、土耳其通用货币单位✿ღ,约为45格令——译者)”✿ღ,不过✿ღ,他是否发现了比杰凯姆埋在沙漠里的钱柜✿ღ,那还是一个疑问✿ღ。
有欺骗政府嫌疑的人受到各种蠢待✿ღ。阿尔—加第尔哈里发(931—1031年)对他前任的母亲施用了酷刑✿ღ。她在无法抗拒后✿ღ,交出了她的现款以及出售她的地产所得的收入✿ღ。
没收商业财富也用类似的方式✿ღ。如上所述✿ღ,任何控告都可以找到政治根据✿ღ;大商人的国际联系很容易使他受到控告✿ღ。但是在大部分的案件中✿ღ,犯法都是被公开宣布为财政性质的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特别税(为作战和其他紧急情况所征收)和部分的没收✿ღ,界限常常是很难区分的✿ღ;但是不论借口如何✿ღ,受害者的后果可能都很严重✿ღ。《政事论》鼓励国王按照富人的财产数目✿ღ,向富人征敛钱财✿ღ,以扩大他们财富✿ღ。他可以“极力”敲诈这些人✿ღ,“使他们没有机会躲避✿ღ。因为他们可能转移其他人〔为他们〕所保管的财物✿ღ,并且将它卖掉”✿ღ。
就政治控告来说✿ღ,可以依靠暗探和代理人来提供必要的证据✿ღ。可以用几种方式诬馅一个中产阶级的人为“叛徒”✿ღ。代理人可以在一个商人的门前杀死一个人✿ღ。然后就把屋主逮捕✿ღ,并且没收他的物品和钱财产✿ღ。或者一个代理人也可以把伪钞✿ღ、制造伪钞的工具或者毒品塞进所要陷害的人的家里✿ღ,或者在他的财产上编造效忠其他国王的标志✿ღ,或者捏造一封国家的敌人的“来信”✿ღ。在理论上✿ღ,这种做法只有在受害者本来就是坏人时才应该利用✿ღ;但是在讨论充实国库的方法一章中✿ღ,这种做法和其他方法一起同时被推荐✿ღ。历史证明✿ღ,一般的专制君主✿ღ,是多么愿意利用这些方法来正好达到这个目的✿ღ。“正如园中果子成熟时随时摘下一样✿ღ,在时机成熟时应该征敛收入✿ღ。在不成熟时✿ღ,决不要征敛收入或摘果子✿ღ,以免损害来源✿ღ,造成无限的麻烦✿ღ。”
在伊斯兰世界中✿ღ,一个富人死后✿ღ,政府就有无限的机会对他的财产征收什一税或者将其变卖✿ღ。9世纪的一部阿拉伯著作悲叹地说✿ღ,“他真不幸✿ღ,他的父亲死的时候很有钱✿ღ!他长时间象犯人一样被关在这所不幸的房子里✿ღ,而他(那个不公正的官员)(对死者的儿子)说✿ღ:‘谁知道你是他的儿子呢?’如果他回答说‘我的邻居和无论什么人都知道我是他的儿子’✿ღ,他们就要拔去他的胡须✿ღ,一直到他支持不了✿ღ。而且他往往还被拳打脚踢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他生活在严密的禁锢中✿ღ,一直到他把钱交出来为止✿ღ。”在阿拔斯朝哈里发国家的某一些时期✿ღ,“一个富人的死✿ღ,对他周围的人都是一场灾难✿ღ,替他保管钱财的人和朋友都要躲藏起来✿ღ,他们反对政府检查遗嘱……最后死者家里的人付出一笔巨款才了事✿ღ。”
暴力和掠夺的确并非任何社会所独有✿ღ。但是治水社会的没收方式在性质上和规模上搭不同于其他较高级的农业文明所采取的专横的暴力行为✿ღ。在古典时期的希腊✿ღ,不是势不可当的强大的政府✿ღ,而是有产的和(后来)无产的市民来约束权力可能过分大了的领袖✿ღ,把他放逐到国外并且占有也的财产✿ღ。欧洲中世纪✿ღ,统治者手下的官吏很少✿ღ,确实少到了很难有机会形成东方类型的官场之间的斗争的程度✿ღ。封建的权力中心之间的冲突很多而且常常很激烈✿ღ;但是敌对的力量常常是在战场上而不是在暗地里进行较量✿ღ。而那些希望用阴谋诡计消灭他们敌人的人✿ღ,宁愿采取伏击的方式✿ღ,而不愿意进行法律上的诬陷✿ღ。利用第一种手段的机会很多✿ღ,而利用第二种手段的机会则是很少的✿ღ。
至于商人的命运✿ღ,古典时期希腊的有产者并没有受到繁重的直接税的危害✿ღ;中世纪的有产者受到特别完善的保护✿ღ,来对付地区的或者全国的统治者在财政上的勒索✿ღ。象前者一样✿ღ,半独立的基尔特城市的市民们也并没有永远处在遭受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官员们逮捕✿ღ、审讯✿ღ、拷打或者没收其财产的危险之中✿ღ。诚然✿ღ,中世纪的商队在城市间往来时难免被扣留和遭到抢劫✿ღ。但是手工艺者和商人在他们有城墙的城市范围内✿ღ,却享有相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ღ。
欧洲专制主义的统治者犹如他们东方的同道者一样✿ღ,玩弄无情的阴谋✿ღ,并残酷地杀害人命✿ღ。不过✿ღ,他们进行迫害和没收的权力却受到地主贵族✿ღ、教会和城市的限制✿ღ,专制统治者对他们的自生固然能够加以限制✿ღ,但不能予以破坏✿ღ。除此以外✿ღ,新的中央政府的代表人物认为发展就兴资本主义动产的形式有明显的好处✿ღ。西方专制者出身于农业社会(他们从未采用治水方式来进行控制或剥削)✿ღ,因而乐于保护初期的工商业资本家✿ღ;由于这些资本家的日益发达✿ღ,使他们的保护人受到的好处也日益增多✿ღ。
相形之下✿ღ,治水社会的统治者在他们国家的农业经济上牢固地张开了财政网✿ღ,他们没有象封建时期以后的西方统治那样要受到压力来照顾城市资本家✿ღ。充其量他们对于资本主义企业也不过当作是一个有用的花园来对待✿ღ。在最坏的情况下✿ღ,他们把以资本为基础的商业的丛林修剪成为光杆✿ღ。
〇本文节选自卡尔·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ღ: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第三章第三节“治水国家贪得无厌的权力”✿ღ,徐式谷✿ღ、奚瑞森✿ღ、邹如山等译✿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ღ,第60-72页✿ღ。文中未注明来源图片为原文插图✿ღ。为阅读及排版便利✿ღ,本文删去了注释✿ღ,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