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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两个吃上面一个人下试看|内生性关联与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性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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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乡村环境治理面临如何处理好与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关系和如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难题ღ★✿。本文从构建人与自然互利共生及政府与农民互益协作的内生性关联这一分析框架出发ღ★✿,基于对临江县“河道自管”的考察发现ღ★✿,融入农民生产生活ღ★✿、吸纳农民智慧和关照农民意愿的实践激活了农民主体性和乡村环境治理活力ღ★✿。农民主体性建构于以农民为主体的责任关联ღ★✿、利益联结与协同联动机制之上ღ★✿。调适好“民”和“治”的边界是维系农民主体性的关键ღ★✿。本文为探索契合乡村社会的环境治理提供了政策想象力ღ★✿。

  “由谁来治”和“如何善治”是环境治理中政学两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ღ★✿。就乡村河道治理而言ღ★✿,这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ღ★✿。我国农村河道治理通常由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负责ღ★✿,在行政许可范围内ღ★✿,农民有权使用河道并承担管护之责ღ★✿。但就实际操作而言ღ★✿,农村河道“由谁来治”和“如何善治”则非常复杂ღ★✿,甚至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以及行政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背离ღ★✿。

  在理论脉络上ღ★✿,“由谁来治”主要涉及三种理论视角ღ★✿:外部规制论ღ★✿、自主治理论和协同治理论ღ★✿。其中ღ★✿,外部规制论强调政府或外部力量的规制与干预ღ★✿,主张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强有力的政治权威或外部力量(Ophulsღ★✿,1977)ღ★✿。主张对污染者征税的庇古赋税论(庇古ღ★✿,2006ღ★✿:197-208)可视为代表性的外部规制论ღ★✿。外部性是这一理论中的重要概念ღ★✿,庇古税就是通过对环境污染这一负外部性的行为收税来达到规制环境行为的目的ღ★✿。在应对水污染的负外部性方面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ღ★✿,ღ★✿,河长制通过高度的权威依赖和政治动员促成了权威驱动型治水机制的生成(沈坤荣ღ★✿、金刚ღ★✿,2018ღ★✿;陈涛ღ★✿,2021)ღ★✿。通过强有力的外部规制ღ★✿,我国工业排污总体上得到控制ღ★✿,但乡村河道污染仍难以根治ღ★✿。对此ღ★✿,地方政府纷纷引入“第三方管护”ღ★✿,但面临着“反复治ღ★✿、治反复”的困局ღ★✿。在环保压力下ღ★✿,基层政府常常对农民利用河道的行为实行严控ღ★✿,或是用围栏“一围了之”ღ★✿,或是对渔业养殖“一禁了之”ღ★✿。这种囿于风险规避而脱离乡村实际的治理思维忽视了农民的生产生活诉求ღ★✿,使得农民在人水关系的疏离中渐失治水护水意识ღ★✿,治水由此陷入“干部干ღ★✿、群众看”的窠臼ღ★✿。而政府包揽的治水惯习助长了民众的漠视态度ღ★✿,使之形成一种“肉食者谋之ღ★✿,又何间焉”的依附心理ღ★✿。由此ღ★✿,外部规制论无法解释为什么“强约束ღ★✿、高投入”的治理仍然无法解决当前的乡村环境问题ღ★✿,甚至面临着难以消解的行政和经济成本ღ★✿。此外ღ★✿,它也难以解释为什么民众在当下环境治理中的能动性越来越弱ღ★✿。

  自主治理论看到了内生力量特别是当地人及其生态智慧的重要性ღ★✿。在这一流派中ღ★✿,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自组织在环境政策制定及环境治理实践中的重要性尊龙凯时ღ★✿,凸显了自主治理的优势(Ostromღ★✿,1990)ღ★✿。生活环境主义主张将治水融入当地人的生产生活逻辑之中ღ★✿,挖掘群众治水护水的经验与智慧(鸟越皓之ღ★✿,2011)ღ★✿。此外ღ★✿,陈阿江(2019)基于生态农业实践而提出的“无治而治”主张为我们探索激活乡村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提供了重要启发ღ★✿。但在中国ღ★✿,单纯强调民众主体性而脱离或弱化政府功能显然难以带来环境善治ღ★✿。当前ღ★✿,环境善治无法离开政府引导及其不可或缺的资源投入ღ★✿。同时ღ★✿,“无治而治”往往局限于生态农业园这样的特定空间范畴ღ★✿。当下ღ★✿,很多地方倡导“民间河长”治水ღ★✿,但不少“民间河长”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功能ღ★✿,有的因为政策资源不足还面临着难以为继的挑战(陈涛ღ★✿,2021ღ★✿:147)ღ★✿。而且ღ★✿,“民间河长”框架下的社会治水常常仍然是“少数人的参与”ღ★✿,更广泛的环境关联群体依然处于治理结构的外围ღ★✿。可见ღ★✿,自主治理论在实践中还面临着难以克服的挑战ღ★✿。

  协同治理论试图把不同主体进行整合ღ★✿,强调构建政府ღ★✿、市场ღ★✿、公众等多元主体协同的环境共治机制(胡溢轩ღ★✿、童志锋ღ★✿,2020)ღ★✿,但现实中民众更多是参与者而非治理主体ღ★✿。相比之下ღ★✿,同样强调不同主体协同的新内生发展理论(Rayღ★✿,2000)关注到外部力量与地方民众的联动作用ღ★✿,这对于强调激活农民主体性具有启发性ღ★✿。不过ღ★✿,新内生发展理论也存在局限性ღ★✿,不仅未能充分揭示不同主体协同背后的深层关联及动力机制ღ★✿,也对农民生产生活逻辑及其潜藏的经验ღ★✿、智慧和能力重视不足ღ★✿,这从秉承这一主张的相关研究不断强调以“增能”“赋权”提升民众参与能力(张文明ღ★✿、章志敏ღ★✿,2018)的话语建构中可见一斑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乡村发展ღ★✿,乡村环境治理特别是河道治理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关联ღ★✿。缺少关联农民利益诉求与生产生活逻辑的协同很容易流于形式ღ★✿,难以实现环境善治ღ★✿。

  总的来看ღ★✿,乡村河道“由谁来治”还存在多重矛盾ღ★✿。首先ღ★✿,学界在理论层面愈发推崇协同共治ღ★✿,但现实问题是农民的漠视及其主体性不足ღ★✿。其次ღ★✿,政策倡导与基层执行之间存在“上下矛盾”ღ★✿。国家强调完善环境治理结构及“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龙ღ★✿,ღ★✿,但在基层政府看来ღ★✿,农民利用河道的行为可能潜藏着环境风险ღ★✿。最后ღ★✿,面对政府高投入都难以破解的“反复治”困局ღ★✿,基层干部往往不易相信农民在环境治理中能够发挥有力作用ღ★✿。这使其常常将农民生产生活实践与环境治理的关系对立化ღ★✿,简单实行生产生活实践退出的治理逻辑ღ★✿,从而诱发了自上而下标准化的环境治理逻辑与乡村朴素的ღ★✿、非标准化的生产生活逻辑之间的背离ღ★✿。

  那么ღ★✿,如何破解“由谁来治”在理论与实践及行政逻辑与生活逻辑之间的矛盾?近年来ღ★✿,国家频频强调要切实增强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及农民主体性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习近平ღ★✿,2023)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指出ღ★✿,必须“增强美丽中国建设的内生动力”ღ★✿。针对农村人居环境管护机制不健全这一问题ღ★✿,国家同样强调“突出农民主体”和“激发内生动力”ღ★✿。而当我们将内生动力与农民主体性的发挥视为破解这一矛盾的路径时ღ★✿,既要将环境治理融入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中ღ★✿,激活他们的生态智慧ღ★✿,也要看到外部(行政)力量在构建农民主体性中不可或缺的功能松辽ღ★✿,ღ★✿,处理好外部(行政)约束与(社会)内生动力的关系ღ★✿。

  如何跳出既有理论的局限ღ★✿,在把握好外部约束与内生动力关系的基础上挖掘并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功能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ღ★✿。本文着眼于内生动力视角ღ★✿,在反思既有理论存在的分离内外力量或未充分解释内外力量协同的深层关联这一局限的基础上ღ★✿,深入阐释乡村环境治理中内外协同的复杂过程及动力机制ღ★✿。从理论上看ღ★✿,内生动力视角源于学界关于“增长”与“发展”问题的研究ღ★✿。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内生发展理论(佩鲁ღ★✿,1987)与内生增长理论(Romerღ★✿,1990)是这方面的代表性理论ღ★✿,它们强调内部因素的驱动是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关键ღ★✿。在中国ღ★✿,这一视角近年来被广泛用于基层治理ღ★✿、乡村扶贫及乡村发展议题ღ★✿。社会学界关注内生动力ღ★✿,通常强调农民的主体性(王春光ღ★✿,2021)ღ★✿。同时ღ★✿,学界发现ღ★✿,强调农民主体性并不意味着国家或政府主体性可以缺席(李培林ღ★✿,2023)ღ★✿。乡村环境治理亦是如此ღ★✿,破解乡村环境治理难题既要构建人与自然互利共生的关系ღ★✿,激活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ღ★✿,也要注重构建政府与农民的协作共治机制ღ★✿。本文立足内生动力这一视角ღ★✿,基于对临江县按照学术惯例ღ★✿,“自己的河道自己管护”(下文简称“河道自管”)的治水实践及由此延伸构建的环境共治机制的考察ღ★✿,旨在回答ღ★✿:农民为何能够成为乡村环境治理的主体?如何理解这种主体性?以农民为主体的环境治理实践何以持续?以这一实践具有何种理论价值与政策意义?

  环境治理既包括运用工程技术手段修复生态环境的治理ღ★✿,也包括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环境保护的治理(洪大用ღ★✿,2022)ღ★✿。针对后者ღ★✿,当前学界在实践向度的深度剖析还很不足ღ★✿。本文基于内生动力视角对农民主体性建构的实践及逻辑展开探讨ღ★✿,而这需要回溯乡村环境治理主体这一议题ღ★✿。

  在理论脉络上ღ★✿,乡村环境治理主体通常被置于“外源—内生”的发展范式中进行讨论ღ★✿。20世纪60ღ★✿、70年代ღ★✿,为扭转乡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乡村)日渐衰败的局面ღ★✿,强调通过外部干预和投资推动乡村发展的外源型发展模式在发展中国家推广开来(Gkartzios & Scottღ★✿,2014)ღ★✿。但因过度重视外部主体和资源的作用ღ★✿,忽视乡村民众的诉求与能力ღ★✿,该模式遭到了学界批判ღ★✿,内生式发展的研究转向由此开启ღ★✿。这一范式强调发展的内源性动力与当地民众的主体性作用(佩鲁ღ★✿,1987ღ★✿;黄高智等ღ★✿,1991)ღ★✿。但是ღ★✿,过度强调发展的内源性动力导致该范式对外来力量与资源的认知滑向另一极端ღ★✿,即拒绝或抵制外部干预ღ★✿,导致自上而下与由下而上ღ★✿、地方与地方外的关系渐趋对立化(van der Ploeg & van Dijkღ★✿,1995ღ★✿:87-104)ღ★✿。由此ღ★✿,新内生发展范式应运而生(Rayღ★✿,2000)ღ★✿。它既强调乡村的内生动力ღ★✿,也重视外部力量ღ★✿。但这一理论也存在着局限性ღ★✿,尤其是未能充分揭示内外主体联动的深层关联及动力机制ღ★✿。

  从中国社会来看ღ★✿,近代以降的乡村衰败使其整体上缺乏由内向外的发展能力ღ★✿,因而更多是依托外部力量实现重建与发展(黄家亮ღ★✿,2023)ღ★✿。随着外部力量向乡村社会全面渗透ღ★✿,费孝通(2021ღ★✿:158-169)笔下的双轨制转向单轨制ღ★✿,外部力量逐渐主导乡村治理ღ★✿。当下ღ★✿,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尊龙凯时ღ★✿,外部力量主导的治理范式主要包括两种ღ★✿。一种是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ღ★✿。随着河长制的实施ღ★✿,乡村治水的行政烙印进一步加深ღ★✿。河长制推动了复杂水问题的解决ღ★✿,但完全依靠各级行政河长既难以满足量大面广的河道治理需求ღ★✿,也不利于建构环境共治的社会共识ღ★✿。另一种是市场力量干预的第三方治理ღ★✿。这一范式立足于注重专业分工和追求治理效率的“现代经验”ღ★✿,认为面对愈发精细化和标准化的环境治理要求ღ★✿,必须引入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安永军ღ★✿,2024)ღ★✿。在理论上ღ★✿,该范式源自委托—代理理论在环境治理领域的应用ღ★✿,重在实现“专业的治污”与“专门的环保”ღ★✿。然而ღ★✿,农村环境治理并非简单的环保问题ღ★✿,而是嵌入在农村社会传统及农民生产生活之中的复杂社会问题ღ★✿。单纯以现代标准审视或改造农村ღ★✿,势必造成治理越界ღ★✿,进而干扰农村正常的社会秩序与农民日常生活(安永军ღ★✿,2024)ღ★✿。

  面对外部干预与乡村治理效能不协调的矛盾ღ★✿,学界常将其归因于农民主体性不足诱发的内生动力困境ღ★✿。学界普遍认为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ღ★✿,如果不能确保农民主体性地位ღ★✿,任何针对乡村治理或发展的制度设计都可能因难以获得农民认同而无法达成目标(王春光ღ★✿,2018)ღ★✿。需要注意的是ღ★✿,农民主体性虽已获得广泛的理论认同ღ★✿,但学界常常质疑农民是否具有主体性ღ★✿,关于农民主体性缺失或不足的讨论由此兴起ღ★✿。既有研究常将农民主体性缺失或不足归因于乡村人口结构困境ღ★✿、社会原子化ღ★✿、体制机制不健全等(王春光ღ★✿,2018)ღ★✿,显然这主要是从农民主体性面临的实践困境加以阐释的ღ★✿。需要指出的是ღ★✿,在现代性的话语建构和价值设定中ღ★✿,搭便车(奥尔森ღ★✿,2018)与公共性不足(李友梅等ღ★✿,2012)等常被学界用来刻画农民形象ღ★✿。同时ღ★✿,农民的生产生活传统和文化观念常被视为落后的代名词(张玉林ღ★✿,2012)ღ★✿,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与权利或能力不足等被视为制约农民主体性的重要因素ღ★✿。由此我们认为ღ★✿,这些讨论面临着“他者的想象”与“农民主体实践”分离的窘境ღ★✿。

  事实上ღ★✿,学界关于农民主体性的讨论由来已久ღ★✿。20世纪前半叶ღ★✿,在“乡村运动而农民不动”的学术争鸣中ღ★✿,相关议题便已见端倪ღ★✿。一些知识分子依据西方现代文明给农民贴上“私”和“愚”的标签ღ★✿,“想当然地要通过‘文字下乡’的方式展开乡村教育”(李友梅ღ★✿、耿敬ღ★✿,2020)ღ★✿,以图启蒙和改造农民ღ★✿。但如费孝通(2021ღ★✿:36)所言ღ★✿,“私”和“愚”不能被简单地划入人性范畴ღ★✿,而应放在“社会结构格局”中加以理解ღ★✿。可见ღ★✿,这种将农民视为现代化要“化”的对象的做法秉承着“他者化”的研究取向ღ★✿,即以西方理论或经验审视中国农民ღ★✿。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省思西方理论的本土适用性ღ★✿,“文化自觉”愈发凸显ღ★✿。但在“传统—现代”的比较研究上ღ★✿,以现代经验为参照的研究范式仍支配着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ღ★✿,影响着对中国农民的科学认知ღ★✿。在乡村环境治理中ღ★✿,如果将农民内在的利益诉求简单划归于“私”的德性ღ★✿,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及其正当需求的忽视ღ★✿。而如果将农民生产生活经验划入现代治理的对立面ღ★✿,则不可避免地会遮蔽农民生产生活实践中的生态智慧ღ★✿。在此意义上ღ★✿,如何摆脱简单的“人性论”ღ★✿,回归农村与农民实际水资源ღ★✿,ღ★✿,在尊重农民利益诉求与生产生活传统的基础上建构农民主体性ღ★✿,成为破解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性困境的一个重要切入口ღ★✿。

  在哲学讨论中ღ★✿,主体性既指萨特(Jean-Paul Sartre)笔下主体与外界相互作用(改造或调整性地适应外界)的能动性过程(萨特ღ★✿,2017)ღ★✿,也蕴含着马克思视野中主客体关系意义上的受动性和为我性(魏小萍ღ★✿,1998)ღ★✿。其中后者主要表现为ღ★✿,人们发挥能动性既依赖于客观环境ღ★✿,也受到来自客观规律的制约ღ★✿。人的主体性正是建立在主客体之间相互依赖ღ★✿、相互作用的关系中ღ★✿,这种关系的存在以人的需要为出发点ღ★✿。马克思ღ★✿、恩格斯(1960ღ★✿:34)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ღ★✿,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ღ★✿,这并非利己主义ღ★✿,而是一定条件下人的自我实现的必要形式(马克思ღ★✿、恩格斯ღ★✿,1960ღ★✿:275)ღ★✿。农民主体性的建构是同样的道理ღ★✿。农民主体性的实现不在于个人权利的多寡ღ★✿,而在于彼此之间的关系尊龙人生就是博ღ★✿,ღ★✿。只有当农民彼此认识并不断“增进他们的关系”(梁漱溟ღ★✿,2006ღ★✿:159-160)时ღ★✿,其主体性才能被激发ღ★✿。因此ღ★✿,在农民主体性建构上ღ★✿,单纯强调“权”或“能”的增进显然不够ღ★✿,必须建构以农民为主体以及从农民需求出发的多重关联关系ღ★✿。

  我们认为ღ★✿,农民主体性之于乡村环境治理具有内生优势ღ★✿,但也存在“动力黑箱”ღ★✿。在环境议题中ღ★✿,农民主体性一直存在ღ★✿。但学界一度呈现的是环境污染事件中农民的抗争者或维权者角色ღ★✿,农民作为治理者的角色则被遮蔽ღ★✿,农民主体性不足的讨论随之兴起ღ★✿。事实上ღ★✿,农民主体性不足的根源在于ღ★✿,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秩序与农民期望的生产生活秩序未能建构起内在关联ღ★✿,特别是两种秩序不协调导致农民无心也无力(能力)参与ღ★✿,加剧了农民内生动力不足的困局ღ★✿。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是在尊重农民生产生活秩序的基础上建构以农民为主体的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关联ღ★✿,进而激活农民的内生动力ღ★✿。

  那么ღ★✿,如何建构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关联进而激活农民的内生动力?针对这一问题ღ★✿,经济学界主张从产权理论出发ღ★✿,通过明晰产权归属激励人们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Hardinღ★✿,1978)ღ★✿。这一思路被广泛引入水资源治理领域ღ★✿,学界由此延伸性地提出“水权”(即水资源产权ღ★✿,它是由所有权ღ★✿、使用权ღ★✿、经营权和支配权等组成的权利束)等概念ღ★✿,并对其在地方的实践及运作机制进行阐释(沈满洪ღ★✿,2006)ღ★✿。相比之下ღ★✿,环境社会学界则偏向从生活者视角出发ღ★✿,主张建构人与自然互利共生的关联ღ★✿,激发当地居民在环境治理中的内生动力ღ★✿。比如ღ★✿,针对河道治理ღ★✿,生活环境主义主张通过丰富人们利用河道的方式ღ★✿,激发民众爱水护水的动力ღ★✿,变“利用者”为“看护人”(鸟越皓之两个吃上面一个人下试看ღ★✿,2009ღ★✿:33)ღ★✿。在此基础上ღ★✿,有学者结合中国实践提出“回归生活”(唐国建ღ★✿、王辰光ღ★✿,2019)等概念ღ★✿,建构了面向生活者的环境治理范式ღ★✿。这打破了站在他者视角“化农民”的研究立场ღ★✿,尝试从“农民化”角度重建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关系ღ★✿,展现了对于农民生产生活传统的尊重ღ★✿。但是ღ★✿,这种以农民为主体的环境治理在语义上还相当笼统ღ★✿,其边界和意涵亦比较模糊ღ★✿,导致民治实践呈现时而泛化ღ★✿、时而窄化之势ღ★✿。同时ღ★✿,从更深层次的社会文化逻辑阐释农民内生动力激活及其机理的研究也很不足ღ★✿。此外ღ★✿,现有研究对于“行政—社会”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以及政府与农民如何协同共治的过程性阐释还远远不够ღ★✿。事实上ღ★✿,在乡村环境治理中ღ★✿,政府与农民之间愈发呈现功能互补且相互需要的关系ღ★✿。本研究中的临江县“河道自管”实践是一个典型案例ღ★✿。

  环境经济学视角下的农民主体性通常与利益驱动有关ღ★✿,但在环境社会学意义上ღ★✿,农民生产生活传统能否被尊重ღ★✿、内在经验智慧能否充分发挥ღ★✿、意愿诉求能否得到关照等社会因素亦深刻影响着他们的内生动力及主体性ღ★✿。从内生动力视角及中国社会情境出发ღ★✿,本文提出内生性关联这一分析框架ღ★✿。它主要有两重含义ღ★✿,一是指通过引导农民对自然进行适度的资源化利用而建构并形成的人与自然互利共生的关联ღ★✿,二是指政府与农民基于利益共生构建并形成的互益协作的关联ღ★✿。不同于既有分离内外力量或未充分揭示不同主体协同背后的深层关联的理论视角ღ★✿,内生性关联这一分析框架强调既要从农民的生产生活逻辑出发构建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关系ღ★✿,再造农民的内生动力与主体性ღ★✿,也要构建政府与农民关联协作的共治关系ღ★✿。在政府的动员和支持下ღ★✿,农民在其“能做的事”和“擅长做的事”的范畴内成为乡村环境治理的行动主体ღ★✿。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从农民生产生活逻辑出发ღ★✿,积极挖掘农民身上利于环境治理的生态智慧与能力ღ★✿,激发农民内生动力ღ★✿,让农民共担治理之责ღ★✿、共享治理之权ღ★✿。

  在内生性关联的分析框架中(见图1)ღ★✿,农民主体性的建构需要超越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公众参与ღ★✿,把农民作用的发挥置于基础性地位ღ★✿,在治理逻辑ღ★✿、治理策略和治理效果上注重民情民意的过程性整合ღ★✿。当然ღ★✿,政府驱动构建的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多重关联不可或缺ღ★✿。同时ღ★✿,农民主体性的建构具有边界性ღ★✿,调适好“民”与“治”的边界是维系农民主体性的关键ღ★✿。从民的边界看ღ★✿,这体现在将治理的责任分配给民众ღ★✿,但并不限于某一特定群体(如青壮年男性村民)ღ★✿,也不泛指全体村民ღ★✿,而是指通过激励动员能够积极响应并可能发挥作用的民众ღ★✿。从治的边界看ღ★✿,这重在强调调适好行政(干预)治理与农民(自主)治理的关系和边界ღ★✿,让地方政府和农民做各自“能做的事”和“擅长的事”ღ★✿。其中ღ★✿,对于农民而言ღ★✿,这并非工程性ღ★✿、技术性的“治”ღ★✿,而是一种约束和规范不良生活习惯(如垃圾乱扔和污水乱倒)ღ★✿,以及挖掘农民传统生态知识ღ★✿、治理智慧和治理能力的社会之“治”ღ★✿。

  与很多地方一样ღ★✿,临江县以往的治水实践也是政府包揽式治理ღ★✿,一度也陷入“反复治ღ★✿、治反复”的困局ღ★✿。针对这一困境ღ★✿,该县以“河道自管”作为破题的切入点ღ★✿。所谓“自管”也即“农民管”ღ★✿。但从农民角度来讲ღ★✿,要想让其有动力管好河道ღ★✿,前提是河道已经由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进行了初步整治(清淤ღ★✿、清杂ღ★✿、清障)ღ★✿,不存在需要工程技术解决的难题ღ★✿。一方面ღ★✿,河道管护难度和管护成本越低ღ★✿,越能提高农民的管护意愿ღ★✿。另一方面ღ★✿,河道生态越好ღ★✿,越能增进农民的亲环境行为ღ★✿。河道自管旨在打破过去政府包揽所面临的资源有限困局ღ★✿,以及更好地发挥农民智慧ღ★✿。为了推进河道自管ღ★✿,当地探索出融入农民生产生活的河道管护模式ღ★✿,通过将河道经营权和使用权分配给农民ღ★✿,达成以用促治之效ღ★✿。

  一是引导农民利用河道养鱼ღ★✿,开展“以鱼净水”行动ღ★✿。渔业是当地的一项重要生产活动ღ★✿,具有较为久远的历史ღ★✿。基于水质改善需要ღ★✿,当地回归传统ღ★✿,在非通航的河道引导一河两岸农民进行分段承包ღ★✿,并通过科学搭配鱼的种类及养殖密度ღ★✿,建构生物间共生互补的循环生态链ღ★✿,以遏制水体富营养化ღ★✿,提升水体自净能力ღ★✿。在河道养鱼基础上ღ★✿,村两委按照“一户一河段”或“多户一河段”的协同管护方式ღ★✿,引导参与养殖的农民自觉管护河道(清理河岸污染物ღ★✿、监督并阻止他人往河里乱扔垃圾等)ღ★✿。此外ღ★✿,村民小组选出“渔头”(河道监管责任人)ღ★✿,负责监督并防止垃圾入河及偷鱼盗鱼现象ღ★✿,进而实现对河道的常态化管护ღ★✿。

  养鱼比较符合我们这边的生活传统ღ★✿。村里开展“以鱼净水”行动之后ღ★✿,我们沿河农户基本都在参与ღ★✿,以前有人偷鱼或是往河里倒垃圾ღ★✿,老百姓不会管的ღ★✿,现在大家比较默契了ღ★✿。不把垃圾往河里乱扔ღ★✿,基本形成了一种习惯ღ★✿。还有农作物秸秆ღ★✿,原来大部分都抛到河里ღ★✿、渠里ღ★✿,现在村里让放到规定的地方去ღ★✿,也不会往河里随便扔了ღ★✿。(访谈记录ღ★✿:DXS20250104)

  二是引导农民利用河坡种植ღ★✿,开展“以草/树护坡”行动ღ★✿。受“地尽其利”的农耕文化影响ღ★✿,农民喜好在河坡上栽种黄豆等粮食作物ღ★✿。但囿于当地高沙土的土壤性质ღ★✿,加上农作物生长周期短ღ★✿,精耕细作(不断除草ღ★✿、翻土)容易导致河坡水土流失ღ★✿,同时施肥与喷洒农药会造成水污染ღ★✿。对此ღ★✿,当地将河坡分段发包到户ღ★✿,引导农民种植麦冬等经济作物和其他绿化植物ღ★✿,以此代替传统的粮食作物ღ★✿。比如ღ★✿,麦冬种植常由村集体出资采购种苗并栽种ღ★✿,而后交由农民负责日常管护ღ★✿。这类作物生长周期较长ღ★✿,采摘时通常是在保留一部分种苗的情况下挑拣成熟的麦冬草出售ღ★✿,这样既有助于河坡绿化景观建设ღ★✿,又能起到水土保持的作用ღ★✿。

  通过将治水融入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ღ★✿,以农民为管护主体的治水机制得以初步建立ღ★✿。从成效来看ღ★✿,河道自管机制实施之后ღ★✿,水质持续向好ღ★✿,全县15个市级及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的优良(Ⅰ-Ⅲ类)水质比例达100%ღ★✿,且临江县还入选了2022年全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全省仅2个县级行政单位入选)ღ★✿。实践表明ღ★✿,这一探索塑造了以农民为主体的治水机制ღ★✿,激活了农民治水护水的主体性ღ★✿。

  长期以来ღ★✿,围绕如何治理乡村ღ★✿,农民的话语表达是微弱的(叶敬忠ღ★✿、刘娟等ღ★✿,2023ღ★✿:43)ღ★✿。缺少农民参与及其意见的乡村治理可能会提高效率ღ★✿,但也可能背离农民实际需求ღ★✿,降低农民参与动力ღ★✿,甚至引起农民的异议和对立情绪ღ★✿。作为深嵌于农民日常生活之中的环境治理ღ★✿,需要吸纳农民智慧进而找寻适宜的破题路径ღ★✿。

  2019年5月以来ღ★✿,为解决基层治理难题ღ★✿,临江县所属地级市的政协构建了“有事好商量”的协商议事机制ღ★✿,要求各地围绕群众关注的焦点和痛点问题ღ★✿,与群众展开协商ღ★✿。在此背景下ღ★✿,县政协于2021年初开展“河道长效管护”专题调研ღ★✿,进而总结提炼出“河道自管”这一治水机制并进行全面推广ღ★✿。事实上ღ★✿,这一治水机制并非凭空产生ღ★✿,而是与基层先前的治水实践有很大关联ღ★✿。基层的治水经验同样源自农民智慧ღ★✿,港河镇的一位副镇长向我们讲述了当时的过程ღ★✿。

  政府早期对河道是重治轻管ღ★✿,注重工程类的河道建设与第三方管护ღ★✿。但这出现了问题ღ★✿。一是末端管护管不好ღ★✿,水质问题反复ღ★✿。二是河坡绿化保不住ღ★✿,塌方问题反复ღ★✿。常常是绿植刚种好ღ★✿,老百姓不声不响地就给拔了ღ★✿,然后种点农作物ღ★✿。他们也不是故意要搞破坏ღ★✿,只是不知道河坡垦种对河道有多大影响两个吃上面一个人下试看ღ★✿,而且河道大多都在老百姓家门口ღ★✿,他们习惯在家门口种点瓜果蔬菜ღ★✿,突然不让他种了ღ★✿,那他就有意见了ღ★✿。(访谈编号ღ★✿:NJS20230612)

  河道“反复治ღ★✿、治反复”是一个老大难问题ღ★✿,在层层传导的治水压力下ღ★✿,基层干部开始着力思考如何根治这一难题ღ★✿,对之前的河道治理模式进行了深度反思ღ★✿。他们发现ღ★✿,原有的河道治理方案脱离群众ღ★✿,无法解决根本问题ღ★✿。于是ღ★✿,港河镇在2020年4月调整解题思路ღ★✿,尝试组织老百姓开“板凳会”ღ★✿,问计于民ღ★✿。

  什么方法能把水管好ღ★✿、治好?我们一帮人就愁这个事ღ★✿。后来就想着和群众沟通ღ★✿,听群众的声音ღ★✿。我们就开“板凳会”ღ★✿,到老百姓家里ღ★✿,拿几个小板凳一围ღ★✿,大家共商大计ღ★✿,听老百姓说怎么弄ღ★✿。

  “板凳会”上ღ★✿,老百姓你一言我一语ღ★✿,很快道出了问题根源ღ★✿。老百姓说ღ★✿,你要让我们干ღ★✿,你得让我们得点好处ღ★✿,我们肯定会比你们干得好ღ★✿。还有老百姓说尊龙凯时ღ★✿,你把这条河包给老板(第三方环保公司)ღ★✿,一年花那么多钱ღ★✿,为什么还搞不好?还不是因为他是外地人ღ★✿,哪能管得了我们?村民在河边乱搭乱建乱堆ღ★✿,工程队老板有权力管吗?管不了的ღ★✿!村干部可以管管村民ღ★✿,工程队老板能管得了村民?花那么多冤枉钱ღ★✿,还不如让我们自己人得到点好处ღ★✿,然后我们把河管好护好ღ★✿。(访谈编号ღ★✿:NJS20230612)

  在充分的沟通下ღ★✿,镇政府和村两委意识到ღ★✿,要解决河道“反复治ღ★✿、治反复”难题ღ★✿,必须将整治后的河道交由农民进行常态化管护ღ★✿。这种治理思路的转变正是得益于吸纳农民智慧ღ★✿。在吸纳农民智慧过程中ღ★✿,基层干部和群众常常一起讨论河道“为何要治ღ★✿、为何要管”以及“如何治ღ★✿、如何管”两个吃上面一个人下试看ღ★✿。在协商之前ღ★✿,基层干部先考察相应河道的管护现状ღ★✿,走访一河两岸村民ღ★✿,然后组织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ღ★✿,获知群众诉求ღ★✿,了解河道管护的困点与难点ღ★✿。在协商方式上ღ★✿,基层干部通常结合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ღ★✿,利用农村传统议事平台(“板凳会”)或借助现代社交媒体ღ★✿,广泛收集群众诉求和建议ღ★✿,从而为河道长效管护寻方问诊ღ★✿。

  基层干部通过让群众参与河道管护的决策ღ★✿,与群众共同决定管护之策ღ★✿,促进了治水决策权与执行权的贯通ღ★✿,这有助于在回应群众意见和诉求的同时激发农民治水护水的动力ღ★✿。农村环境治理需要地方性知识并立足地方生活传统ღ★✿,而农民是“局内人”ღ★✿,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和诉求ღ★✿,理解农民行为选择及其背后的结构性动因ღ★✿,有助于制定出符合农村社会特点与农民利益诉求的治理方案ღ★✿。

  环境治理绩效评估过去“大都被视为政府内部的一种管理工具ღ★✿,评估主体主要来自政府内部”(唐兵ღ★✿、郭伟ღ★✿,2011)ღ★✿。随着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ღ★✿,“让群众满意”越来越成为衡量政府环境治理效能的重要依据ღ★✿。

  随着“河道自管”实践的开展ღ★✿,群众“是否知晓ღ★✿、是否认同ღ★✿、是否满意”成为重要的考评指标ღ★✿。在考核过程中ღ★✿,相关部门会走访河道周边村民ღ★✿,并开展关于河道管护的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的抽样调查ღ★✿。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绩效评估体系ღ★✿,促进了绩效考评对于民情民意的吸纳ღ★✿。在此背景下ღ★✿,一些村庄还建立了“村民共评”的考评机制ღ★✿。以北屏村为例ღ★✿,该村在推进“河道自管”基础上建立了环境共评机制ღ★✿,将村民纳入环境治理成效评估主体范围内ღ★✿。

  我们让党员ღ★✿、志愿者ღ★✿、村民代表一起参与环境考评ღ★✿,旨在让考评结果能经得起检验ღ★✿。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两个吃上面一个人下试看ღ★✿,考评工作不能只交给干部做ღ★✿,必须要让老百姓一起来评ღ★✿,保证公平公正ღ★✿,让老百姓服气ღ★✿。(访谈编号ღ★✿:ZWY20220613)

  为促进村民共评的公正与合理ღ★✿,村两委制定了明确的环境评分标准(如是否乱堆乱放ღ★✿、乱搭乱建ღ★✿、乱抛乱扔ღ★✿,是否整洁干净等)ღ★✿。考评小组根据这些标准ღ★✿,现场指出各家各户存在的环境问题ღ★✿,并拍照留存作为依据ღ★✿。同时ღ★✿,考评结果会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内公示ღ★✿,以便全体村民监督和反馈意见ღ★✿。这样做旨在尽可能降低熟人社会中村民共评的主观性和随意性ღ★✿。

  村民近距离参与环境绩效考评ღ★✿,有助于其深入理解河道管护的意义ღ★✿,激发其治水护水的内生动力ღ★✿。目前ღ★✿,广泛收集群众关于河道管护的意见和感受已经成为当地治水中的一项重要工作ღ★✿。除了县水利局领导和村两委走村串户了解群众感受ღ★✿,高校等第三方团队调研也是当地水利部门收集群众意见的重要渠道ღ★✿。田野调查期间ღ★✿,县水利局副局长就期望课题组把走访群众和基层河道管护调研的情况(录音或拍摄的河道视频等)反馈给他ღ★✿,以便其更深入地了解民意民情ღ★✿。简言之ღ★✿,地方政府正在积极跳出自弹自唱的绩效评估体系ღ★✿,将评判标尺交给民众ღ★✿,以“民意”“民感”衡量环境治理实效ღ★✿,从而更好地激活了农民环境治理的主体性ღ★✿。

  中国社会是一个讲究内外有分与亲疏有别的关系型社会ღ★✿。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由“己”推出ღ★✿,所有的社会道德都在与“己”的关联中发生作用(费孝通ღ★✿,2021ღ★✿:35)ღ★✿。在乡村治理中ღ★✿,“自己人”与“自家事”往往是驱动农民行动的关键ღ★✿,也是争取群众支持的基础ღ★✿。“河道自管”实践正是通过建构以农民为主体的多重关联ღ★✿,将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纳入“自己人—自家事”的行动范畴中ღ★✿,并构建联结不同群体的共同体关系ღ★✿,从而将抽象的共治话语转化为具体行动ღ★✿。

  促成利益相关者先达成共识再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ღ★✿,比缺乏共识的外力引导更利于推动协同共治(黄晓春ღ★✿,2021)ღ★✿。在现代性语境下ღ★✿,群体性共识的建构与公共性高度关联ღ★✿,公共性越强ღ★✿,群体性共识的建构越容易ღ★✿。一般而言ღ★✿,人们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ღ★✿,就公共议题积极展开对话ღ★✿,被认为是培育公共性的关键环节(李友梅等ღ★✿,2012)ღ★✿。而当民众缺乏对公共问题的关心及责任意识时ღ★✿,便被视为公共性不足ღ★✿。这是一种从个体视角出发的公共性指向ღ★✿。

  对于中国社会而言ღ★✿,公共性培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情境性ღ★✿。“家”在社会结构的意义上构成了社会运行的基础(周飞舟ღ★✿,2021)ღ★✿,而家的伸缩性使之难有固定的范围和明确的界限ღ★✿。在家庭本位的关系型社会中ღ★✿,人们通常会依据关系的远近来决定自己的态度和行为ღ★✿。“自己人”与“自家事”之所以能调动农民的关心和关注ღ★✿,关键在于其中蕴含的责任关联ღ★✿,这是驱动人们积极行动的根源ღ★✿,也是凝聚社会共识和群体意志的基础ღ★✿。

  户户有责是农业社会治水公共性的朴素体现ღ★✿。随着人水关系的疏离ღ★✿,传统意义上的治水责任共识愈渐消解ღ★✿。当前ღ★✿,激发农民治水的内生动力ღ★✿,亟需结合乡村社会特点ღ★✿,重塑农民治水的责任共识ღ★✿。就本案例而言ღ★✿,关键在于责任关联的重建与尽责承诺的达成ღ★✿。

  从责任关联的重建来看ღ★✿,当地通过共情式宣传策略重建人水关联ღ★✿。“河道自管”这一话语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宣传意味ღ★✿,它还被作为宣传标语展示在村头巷尾ღ★✿,旨在让每一个见此标语的人都能联想到其背后的责任关联ღ★✿。同时ღ★✿,基层政府和村两委也配置了诸如“河流连着你我他ღ★✿,美丽河道靠大家”等宣传标语ღ★✿。相比一些恐吓式和容易引起群众抵触情绪的环保宣传ღ★✿,这些标语是一种积极的环保宣传ღ★✿,有助于在潜移默化中激发群众的爱水护水意识尊龙凯时ღ★✿。此外ღ★✿,村两委在组织召开“板凳会”或入户宣传时ღ★✿,会将晦涩的政策话语融入村庄情境ღ★✿,采取讲故事和“动之以情ღ★✿,晓之以理”等话语策略ღ★✿。

  政策话语讲得让老百姓听懂了ღ★✿,他才愿意听你的ღ★✿。我们还会让老百姓回忆儿时河道的样子ღ★✿,然后再讲故事ღ★✿。我们就说你看现在河道臭得不得了ღ★✿,但如果我们把它打造好ღ★✿、爱护好ღ★✿,河边种点桃花ღ★✿、风景树ღ★✿,再相应地修整道路ღ★✿,等到你家孩子找对象的时候ღ★✿,对方孩子和父母过来ღ★✿,看到我们这里这么舒服黄河ღ★✿,ღ★✿、整洁ღ★✿,人家想住这多幸福啊ღ★✿。另外ღ★✿,亲戚朋友来串门ღ★✿,看我们这里跟个花园似的ღ★✿,肯定羡慕得不得了ღ★✿。(访谈编号ღ★✿:NJS20230612)

  通过共情式的话语互动ღ★✿,环境治理从“政府的事”变成“我们自己的事”ღ★✿。村民渐渐产生环境治理“与我有关”“与我家有关”的意识ღ★✿,并自觉地将其与“我”的生活ღ★✿、“我”的健康以及“我”的家庭建立起强关联ღ★✿。

  我们这里环境很好ღ★✿,(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干部天天下来巡查ღ★✿,对环境抓得比较紧ღ★✿,我们都欢迎ღ★✿,这对我们有利呀ღ★✿。有的城市里面都没有我们这里的环境好ღ★✿,环境好了ღ★✿,对我们身体健康也好呀ღ★✿。(访谈编号ღ★✿:YNN20230606)

  这种“与我/我家有关”的认知激起了老百姓的责任共识ღ★✿,形塑了个体与环境之间的责任关联ღ★✿。在此基础上ღ★✿,镇政府紧扣“河道自管”这一标语ღ★✿,通过编制宣传快板短文ღ★✿,绘制墙面彩绘ღ★✿,借助网红平台用当地方言录制宣传视频等方式ღ★✿,营造“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ღ★✿。村两委则通过召开广播会ღ★✿、发布“一封信”等形式ღ★✿,引导村民对人与环境之间的责任关系进行再认识ღ★✿,进而增强他们的理解与认同ღ★✿。

  上述责任关联的建构旨在将责任分解到民ღ★✿,但在面对“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诱惑的情况下ღ★✿,农民能否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行动选择ღ★✿,则取决于“你我共同遵守”的尽责承诺能否达成ღ★✿。如果不能达成ღ★✿,则责任分配可能流于形式ღ★✿。对此两个吃上面一个人下试看ღ★✿,当地构建了以村民为主体的责任承诺机制ღ★✿,即签订护水责任承诺书ღ★✿。每家每户签订的“承诺书”在对应河道的公示牌上公开ღ★✿,接受群众监督ღ★✿。违反承诺的农户将不得参与河道收益分配ღ★✿。同时ღ★✿,张榜公示的还有村规民约和河道信息(河道名称ღ★✿、长度ღ★✿、管护标准ღ★✿、周边住户数ღ★✿、管护村民代表ღ★✿、监督电话等)ღ★✿,以明确管护的责任边界ღ★✿,使责任主体清楚地知晓“对哪条河负责”以及“如何负责”ღ★✿。

  为促进群众持续尽责ღ★✿,河道管护还被纳入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当中ღ★✿,各村按照积分制对农户房前屋后的环境进行评比ღ★✿。对于评分(百分制)在60分以上的农户ღ★✿,村两委依据评分等级予以奖励ღ★✿。此外ღ★✿,当地以“积分换物”的形式设置奖励机制ღ★✿,通过营造“比一比ღ★✿、赛一赛”的社会氛围来提高农民响应的积极性ღ★✿。

  农村人口以妇女和老人居多ღ★✿,他们对积分奖励很感兴趣ღ★✿,甚至有攀比心ღ★✿。我们每次要发奖品的时候ღ★✿,都会大张旗鼓地宣传ღ★✿。比如ღ★✿,把礼品放到三轮车上ღ★✿,然后竖个旗子ღ★✿,上面写着“河道管护积分兑换”ღ★✿,再弄个喇叭顺着村庄边转边喊ღ★✿。老百姓知道干得好才能拿到礼品ღ★✿,便会主动清理家前屋后的杂物ღ★✿。没拿到礼品的还会来问我们ღ★✿,为什么他们家没有ღ★✿,哪里还有问题ღ★✿,我们就拿出照片跟他说明ღ★✿,这样下次也就做好了ღ★✿。还有的家庭ღ★✿,老公打工回来看到别人家搞得干净ღ★✿,拿到礼品了ღ★✿,就会让老婆在家搞搞干净ღ★✿。这样就不需要我们去管了ღ★✿,各家会自我约束ღ★✿。(访谈编号ღ★✿:NJS20230612)

  对于未能履行管护责任且屡次不改的农户ღ★✿,村两委会进行一定“处罚”ღ★✿。以北屏村为例ღ★✿,农户一次被评为“不整洁户”(评分在60分以下)ღ★✿,村两委将对其发放整改通知ღ★✿;连续两次者ღ★✿,村两委将在村公示栏张榜公布并通过村广播进行通报ღ★✿。在人情与面子主导的乡村社会ღ★✿,这会构成一种“面子压力”ღ★✿,进而通过反向约束实现对个体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纠偏ღ★✿,以助推尽责承诺的达成ღ★✿。

  重建责任关联是培育环境治理责任共识的基础ღ★✿,对于治水公共性的再生产具有重要意义ღ★✿。这种责任重建旨在改变农民与河道之间纯粹的经济利益关联ღ★✿,不断拓展农民以家庭为核心的利益边界ღ★✿,形成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关切ღ★✿,让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内化于心ღ★✿,逐渐实现从“利己”到“利环境”“利社会”的延伸ღ★✿。

  在共建ღ★✿、共治和共享的政策话语中ღ★✿,“治”和“建”往往先于“享”ღ★✿。从经济学角度来看ღ★✿,先付出劳动而后获利是一项基本逻辑ღ★✿。但在社会学意义上ღ★✿,共享基础上的共建和共治更具生命力ღ★✿。

  群众利益分配及协调是基层治理中最敏感的议题ღ★✿。当利益一词与农民关联时常常变得敏感ღ★✿,农民的利益诉求有时甚至被刻板化为“小农意识”ღ★✿。在当前的乡村环境治理中ღ★✿,人们时常脱离农民生活情境ღ★✿,站在道德层面责备农民“利己”“搭便车”ღ★✿。但正如马克思ღ★✿、恩格斯(1956ღ★✿:82)所言ღ★✿,“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ღ★✿,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ღ★✿,要让农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实践ღ★✿,需要构建他们从中受益或共享生态红利的机制ღ★✿。

  在传统社会ღ★✿,人水之间的利益关联体现在水之于农民生活与农业保收的不可或缺性ღ★✿,是一种内生性关联ღ★✿。当下ღ★✿,重建人水内生性关联的关键在于提高河道在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利用率ღ★✿。河道对生活的贡献度越小ღ★✿,越可能沦为“纳污池”(鸟越皓之ღ★✿,2011)ღ★✿。只有民众过着充分利用河道的生活ღ★✿,他们保护水环境的动力才会越强ღ★✿,河道长效管护的可能性才会越大ღ★✿。当前ღ★✿,地方政府习惯于通过“以奖促治”激发农民的能动性ღ★✿。临江县的河道治理也有这方面的逻辑ღ★✿。这种外部激励配合压力型体制ღ★✿,在自上而下的政府内部动员中收效良好ღ★✿。但因其与普通民众之间的直接利益关联有限ღ★✿,社会动员效果往往欠佳ღ★✿。此外ღ★✿,农村河道量大面广ღ★✿,单靠外生性利益关联很难满足治理需求ღ★✿。

  为了落实“河道自管”机制两个吃上面一个人下试看ღ★✿,当地通过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来增强其护水意愿ღ★✿。基层政府从农民生产生活体系出发ღ★✿,因地制宜推动“以鱼净水”“以草/树护坡”ღ★✿,在将河道与河坡的管护权移交给农民的同时ღ★✿,让农民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ღ★✿。以河道养鱼为例ღ★✿,沿河群众每户出资20元用于购买鱼苗ღ★✿,由选出的“渔头”负责河道日常监管ღ★✿,渔获收益的20%归“渔头”所有ღ★✿,80%由承包农户按每户人口数量平均分配ღ★✿。从收益来看ღ★✿,一公里长的河道在日常管护得当的情况下每年捕得渔获可达1200~1600斤ღ★✿,沿河居民平均每户可分得20~30斤鱼ღ★✿。

  第一年开展“以鱼净水”的时候ღ★✿,也有老百姓不理解ღ★✿,认为养鱼能有什么意思ღ★✿。村委就先出钱投放鱼苗ღ★✿。到了年底ღ★✿,村民小组都组织“起鱼”(即将鱼从河里捞出)ღ★✿。我们有句土话叫“吃鱼没有起鱼乐”ღ★✿,那种“起鱼”的乐趣感染了很多人ღ★✿。每家每户都能按人头分到鱼ღ★✿,有鱼分了水力发电ღ★✿。ღ★✿,大家想法就不一样了ღ★✿。不要我们投入ღ★✿,年底还能分到鱼ღ★✿,这不是好事嘛ღ★✿!第二年ღ★✿,村里就动员老百姓ღ★✿,说养鱼是好事ღ★✿,年底还有收益ღ★✿,要求沿河农户积极参与ღ★✿,不能光村里养ღ★✿,要共同养ღ★✿、共同管ღ★✿。这两年ღ★✿,我们都是自己出钱买鱼苗ღ★✿,一年也就投个二十块钱ღ★✿,大家很积极ღ★✿。(访谈记录ღ★✿:DXS20250104)

  河坡种植亦是如此ღ★✿。不少村庄在2000年左右就种植麦冬ღ★✿,相比普通农作物ღ★✿,麦冬的经济收益和回报率较高ღ★✿。有的农户因日常管护做得好ღ★✿,不足04亩的种植面积收获了超过1800斤金丝麦冬ღ★✿,按照当时市场收购价0.8元/斤ღ★✿,该农户首次出售获得近1500元收益ღ★✿,高于农作物种植收益ღ★✿。而且ღ★✿,麦冬采摘在保留部分种苗的基础上进行ღ★✿,这意味着下一年还能继续采摘ღ★✿,收益具有持续性ღ★✿。

  无论是“以鱼净水”还是“以草/树护坡”ღ★✿,都是通过盘活一河两岸资源ღ★✿,实现对环境资源的再生产ღ★✿。这表明ღ★✿,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和谐不是建基于日渐疏离ღ★✿,而是建基于互惠互益ღ★✿。事实上ღ★✿,过度强调环境保护而漠视正常的资源利用已经造成了新的生态难题ღ★✿。例如ღ★✿,宁夏自2003年实行的“禁牧封育”取得了显著成效ღ★✿。然而ღ★✿,20年的“只禁不放”导致“适宜放牧的优良牧草品种减少”ღ★✿,再加上国家禁食野生动物ღ★✿,野兔迅速繁殖ღ★✿,导致草原生态遭到新型危害ღ★✿。相比之下ღ★✿,“以用促管/治”则促进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ღ★✿。

  作为一种激励机制ღ★✿,利益共享的关键在于民众参与环境治理所产生的获得感与共享感ღ★✿。与纯粹外生利益导向下的逻辑不同ღ★✿,这种基于民众生产生活需求而建构的利益关联是一种与“己”相关的直接利益ღ★✿。因此ღ★✿,民众的获得感更强ღ★✿,他们更可能从被动式参与迈向自觉化的环保实践尊龙凯时ღ★✿。

  单靠农民层面的利益和责任认同建构ღ★✿,以农民为主体的治水实践依然难以持续ღ★✿。因此ღ★✿,需要构建协同联动机制和更广泛的组织合作ღ★✿。这不仅是追求组织形态上的“联结”ღ★✿,而且是要塑造相互依赖的ღ★✿、“我们”意义上的共同体关系ღ★✿。

  在传统社会ღ★✿,治水是一种组织性和公共性活动ღ★✿,各家各户被纳入自然形成的治水共同体中ღ★✿,他们通常围绕治水需求展开协作ღ★✿,这种协作的组织化内含着公共性ღ★✿,它表现为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及联合行动ღ★✿。当前ღ★✿,重建地方性治水共同体亟需重塑农民群体内部以及农民群体与地方政府协同联动的共治机制ღ★✿。

  协同联动机制依托于不同群体的组织化协作ღ★✿,并贯穿于基层治水过程之中ღ★✿。首先是农民群体内部的协同ღ★✿。村两委以几家几户或单个村民小组为单位ღ★✿,将河道承包到户ღ★✿,形成治水协同机制ღ★✿。在此过程中ღ★✿,原本离散的村民被纳入组织共同体之中ღ★✿,共担治水护水责任ღ★✿。在这种组织结构中ღ★✿,成员一般是彼此熟悉的邻里或亲朋ღ★✿,成员间社会联结较为紧密ღ★✿,利益诉求的可协调性更高ღ★✿,更容易提高集体行动的效率ღ★✿。其次是“地方政府—人大ღ★✿、政协组织—村两委—村民”的跨群体协同ღ★✿。以“有事好商量”为例ღ★✿,县政协结合“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ღ★✿、人大代表ღ★✿、政协委员)接待日ღ★✿,组织开展“河道自管”专题协商议事月活动ღ★✿。一般由村两委组织牵头ღ★✿,将县里的“两代表一委员”ღ★✿、相关部门负责人ღ★✿、群众代表等不同群体纳入组织协商中ღ★✿,共同针对河道治理中存在的棘手问题展开协商ღ★✿,由此形塑了超越农民群体内部协作的更大范围的治水共同体ღ★✿。

  在河道管护中ღ★✿,不同群体在资源ღ★✿、能力和应对不确定性等方面所具有的差异化优势让各方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共同体关系ღ★✿。比如ღ★✿,地方政府和村两委依托积分制而提供的精神和物质奖励ღ★✿,为持续提高农民治水积极性提供了保障ღ★✿。同时ღ★✿,为减少日常管护压力ღ★✿,地方政府还提供常态化的技术支持ღ★✿。特别是当涉及需要工程技术解决的问题时ღ★✿,基层政府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村“会诊”ღ★✿。村两委通常发挥着协调功能ღ★✿。他们既要完成地方政府下达的环境治理任务ღ★✿,也会在加强村庄环境常态化监管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合理利用村内自然资源ღ★✿。除了鼓励农民开展“以鱼净水”“以草/树护坡”实践ღ★✿,他们还支持农民因地制宜盘活闲置农地ღ★✿,打造宅前屋后“小三园”(小果园ღ★✿、小菜园和小花园)ღ★✿,共建生态宜居的生产生活空间ღ★✿。这种尊重乡风民情的做法对于促进农民理解和认同乡村环境治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ღ★✿。而乡村精英或能人会通过资金帮扶为家乡治水助力ღ★✿,很多镇村积分奖励机制的资金来源就是当地的精英和能人ღ★✿。农民则可以凭借分布广ღ★✿、深谙本地水系结构等优势ღ★✿,发挥“第三只眼”功能ღ★✿,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ღ★✿,为地方政府和村两委及时解决问题提供助力ღ★✿。田野调查期间ღ★✿,课题组就碰见过村民主动制止偷鱼盗鱼以及向村干部反映外地垃圾转运至本村偷倒的行为ღ★✿。可见ღ★✿,这种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了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村两委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组织关联ღ★✿,重塑了环境治理的社会基础ღ★✿,构建了多方合力的治水秩序ღ★✿。

  当然ღ★✿,不同群体所结成的共同体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协同或联动并不能自然生成ღ★✿,它往往是以共同利益作为联结纽带ღ★✿。在乡村环境治理中ღ★✿,虽然各个主体遵循着不同的行动逻辑ღ★✿,但推进环境共治带来的利益共生效能通常构成了各方目标共识与协同行动达成的动力之源ღ★✿。对于地方政府而言ღ★✿,农民的在场能够帮助其更有效地应对复杂的治水需求ღ★✿;对于农民而言ღ★✿,地方政府提供的保障有助于发挥其作为治理主体的内在优势和能动性ღ★✿。在此意义上ღ★✿,要想促成多元力量协同共治ღ★✿,必须挖掘和建构契合多元主体需求的利益共生关系ღ★✿,这是凝聚多元主体共识以及推动农民成为治水主体性力量的关键ღ★✿。

  从实践来看ღ★✿,内生性关联基础上的农民主体性建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ღ★✿,地方行政与乡村社会的复杂性使其在推行中也会遭遇梗阻ღ★✿。在本研究中ღ★✿,“河道自管”实践面临的挑战主要凸显在“以鱼净水”和“以草/树护坡”的行动中ღ★✿。

  首先ღ★✿,在推行“以草/树护坡”伊始ღ★✿,当地以护坡植物取代粮食作物的做法并不全然受农民待见ღ★✿,“前脚种ღ★✿、后脚拔”的现象仍有发生ღ★✿。究其缘由ღ★✿,这一做法冲击了当地农民利用河坡种植农作物的生产生活传统ღ★✿,同时护坡植物收益的不确定性诱发了农民的排斥心理ღ★✿。此外ღ★✿,麦冬草日常养护对人工有一定要求ღ★✿。当地河坡土壤是沙质土ღ★✿,保水能力较差ღ★✿,而麦冬草种植对水分要求比较高ღ★✿,需经常性地浇水ღ★✿。并且ღ★✿,麦冬草生长周期较长ღ★✿,对日常管护的要求较高ღ★✿,需定期除草并根据植株长势及时施肥ღ★✿。然而ღ★✿,当地留村居民以老人为主ღ★✿,成本投入与日常管护中安全风险的交织叠加导致“以草护坡”在一些村庄面临难以持续的窘境ღ★✿。在此情形下ღ★✿,有些地方不再鼓励农民在河坡上种植麦冬草ღ★✿,转而探索种植可替代麦冬的草籽(如狗牙根草)ღ★✿。问题是ღ★✿,这种草类虽然对日常管理要求不高ღ★✿,但难以产生收益ღ★✿,因而也给“以草护坡”实践带来了挑战ღ★✿。

  其次ღ★✿,在推行“以鱼净水”过程中ღ★✿,跨界河道因面临(不同行政村或同一行政村内不同村民小组的)属地分割问题ღ★✿,凸显出日常管理难ღ★✿、渔获收益分配难以及责任边界划分难等问题ღ★✿。通常情况下ღ★✿,如果河道归属于单一村(组)管辖ღ★✿,群众之间边界意识相对较弱ღ★✿,群众在河道管护中的责任划分ღ★✿、利益协调与资源分配等方面达成共识的可能性更大ღ★✿,治水动力会更强ღ★✿。但实际上ღ★✿,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着跨界河道ღ★✿。在这种情况下ღ★✿,不同村(组)的干部及群众之间边界意识往往较强ღ★✿,达成集体共识的可能性会下降ღ★✿,河道管护的责任划分ღ★✿、利益协调与资源分配等也更难推进ღ★✿。由此ღ★✿,跨界河道的“以鱼净水”实践很可能因干部重视不足或群众参与动力不够而流于形式ღ★✿。

  除此之外两个吃上面一个人下试看ღ★✿,政府部门职责分割使得“以鱼净水”在持续推广中也面临着阻力ღ★✿。2024年我们在苏北某县的调研发现ღ★✿,水利部门高度认可“以鱼净水”实践ღ★✿,但农业农村部门持反对意见ღ★✿,后者认为养鱼所投放的饵料可能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ღ★✿,即便实行的是“生态放养”ღ★✿,也可能存在日常监管不到位的问题ღ★✿。因此ღ★✿,水利部门认同的“以鱼净水”实践在当地难以开展ღ★✿。

  那么ღ★✿,农民主体性建构何以具有可持续性?我们认为ღ★✿,这需要相应条件作支撑ღ★✿。一是持续的政策支持ღ★✿。农民作为治理主体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做“甩手掌柜”ღ★✿,持续的政策支持依然不可或缺ღ★✿。二是基层干部的高度重视ღ★✿。基层干部重视度越高ღ★✿,撬动农民主体性的举措越实ღ★✿,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的作用越能得到有力发挥ღ★✿。三是多样化的利益共享与协调机制ღ★✿。基层干部不仅要考虑农民的获得感ღ★✿,而且要考虑农民利益获得和共享的周期与稳定性ღ★✿,对此还需要探索更多的利民举措ღ★✿。

  上述条件构成了建构与维系农民主体性的基本保障ღ★✿,但从长远来看ღ★✿,还要调适好“民”与“治”的边界ღ★✿。首先ღ★✿,“民”的边界把握不准容易造成治理主体的泛化与窄化ღ★✿。主体泛化表现在认为任何人ღ★✿、任何群体都能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发挥主体性ღ★✿,主体窄化则表现为仅重视青壮年群体的主体性ღ★✿,弱化或忽视低龄老人ღ★✿、妇女与青少年等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特殊价值ღ★✿。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ღ★✿,没能根据不同群体的能力和优势科学把握群众参与的边界和限度ღ★✿。对此ღ★✿,一方面ღ★✿,可以重点吸纳沿河居民作为管护主体ღ★✿。人水在空间上的距离越短ღ★✿、关联越强ღ★✿,人越有可能产生亲水心理及行为(陈涛ღ★✿、郭雪萍ღ★✿,2022)ღ★✿。同时ღ★✿,沿河而居的距离优势让农民能方便地尽到管护之责ღ★✿,从而更有可能增强其管护意愿ღ★✿。这有助于为河道匹配更适宜的管护主体ღ★✿,避免治理主体泛化ღ★✿。另一方面ღ★✿,可以重点激发在地人群(农村妇女ღ★✿、青少年及低龄老人)的主体性功能和优势ღ★✿。比如ღ★✿,有的村庄在开展“以鱼净水”和“以草/树护坡”的实践中ღ★✿,主力群体正是农村低龄老人和妇女ღ★✿。还有的村庄联合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ღ★✿,对青少年进行环保教育ღ★✿,并通过他们强化对成年人环保意识的反哺ღ★✿。这有利于打破乡村环境治理必须以某一群体为主力的刻板认知ღ★✿,代之以对不同群体优势和能力的吸纳与发挥ღ★✿。需要注意的是ღ★✿,在农村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境下ღ★✿,老年群体的治水护水实践需要更为系统的保障和支持ღ★✿,需要注意规避这一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等问题ღ★✿。

  其次ღ★✿,“治”的边界把握不准可能致使群众“干不了”也“干不好”ღ★✿。农民主体性的建构应立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逻辑ღ★✿,引导他们做能做的事ღ★✿,做擅长的事ღ★✿。反观一些地方ღ★✿,其偏重工程性和技术性的环境治理导致被动员起来的农民不清楚自己能做什么ღ★✿,从而难以真正参与其中ღ★✿。当群众的能力与环境治理要求难以匹配时尊龙凯时ღ★✿,群众参与动力弱ღ★✿、参与度低的困境容易加剧ღ★✿,环境共治的效果会大打折扣ღ★✿。在此意义上ღ★✿,要增强农民主体性的可持续性ღ★✿,必须在尊重ღ★✿、融入和引导乡村生产生活的基础上探索并建构更多与农民能力相适应的治理模式ღ★✿。

  综上ღ★✿,农民主体性的建构并不能一蹴而就ღ★✿,实践过程需要聚焦农民主体性(包括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的差异性ღ★✿,精准把握何种群体可能发挥作用ღ★✿,什么类型的治理实践和治理方式适合农民ღ★✿,如此才可能持续地增强农民主体性ღ★✿。

  “由谁来治”和“如何善治”在环境治理中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ღ★✿。本文构建的内生性关联这一分析框架对既有研究进行了推进ღ★✿。我们认为ღ★✿,不能孤立或对立地看待农民生产生活实践与环境的关系ღ★✿,需要避免单靠外部约束或盲目实施生产生活实践退出的治理逻辑ღ★✿。同时ღ★✿,我们认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潜藏着解决环境问题的经验和智慧ღ★✿。当然ღ★✿,完全意义上的农民自组织治理在中国不具备可操作性节水ღ★✿,ღ★✿,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及乡村环境善治离不开必要的外部力量及其资源支持ღ★✿。此外ღ★✿,我们深化了对不同主体之间协同的深层关联及其动力的讨论ღ★✿,本文认为乡村环境治理要在充分激发农民主体性的基础上构建内外协作共治的内生性关联ღ★✿,避免内外协同落入形式化窠臼两个吃上面一个人下试看ღ★✿。同时ღ★✿,我们还认为ღ★✿,要避免单靠外部力量“增能”“赋权”的方式来激发乡村的环境治理活力ღ★✿。

  当前ღ★✿,学界关于乡村环境治理主体的讨论尽管存在分歧ღ★✿,但大多都强调农民的主体性ღ★✿。而对于如何建构农民主体性ღ★✿,学界尚未找到行之有效的路径ღ★✿。在本案例中ღ★✿,地方政府通过重建人水互利共生关系ღ★✿,将治水的责任分配给农民ღ★✿,实现了河道从“管不好”向“管得好”的转变ღ★✿,为乡村环境治理提供了政策想象力ღ★✿。本文提出内生性关联框架ღ★✿,强调农民主体性的建构要重视农民作为生产者和生活者的利益诉求ღ★✿,维持环境治理秩序与农民生产生活秩序的平衡ღ★✿。同时ღ★✿,需要通过挖掘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生态价值与功能ღ★✿,推动生产生活者成为治理者ღ★✿。这意味着ღ★✿,要从限制农民接近自然转向引导农民对自然进行适度的资源化利用ღ★✿,探索出一种符合乡村社会特点和农民需求的利用式治理的制度设计ღ★✿。利用式治理重在激发农民治水护水的内生动力ღ★✿。这一范式本身表明ღ★✿,农民生产生活实践与环境保护之间并非二元对立的关系ღ★✿,通过建构二者之间的利益联结能够增进农民保护环境的责任共识ღ★✿,最终导向农民生产生活实践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ღ★✿。

  这种环境治理范式的现实或政策意义何在?一是突破了政府包揽式环境治理的困局ღ★✿。在建构农民主体性的过程中ღ★✿,地方政府注重吸纳农民智慧ღ★✿,考虑农民诉求和建议ღ★✿,避免了包揽式治理对民众需求回应性不足进而造成治理方案机械化或水土不服的弊端ღ★✿。二是推动了环境治理减负增能ღ★✿。环境治理需要群众支持与响应ღ★✿,否则容易遭遇污染反弹ღ★✿,进而需要反复且持续的财政投入ღ★✿。当前ღ★✿,很多地方正在通过智能监控加强河道监管ღ★✿,资金投入动辄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ღ★✿。相比之下ღ★✿,内生性关联框架下的治理实践不但节省了环境管护成本ღ★✿,也促进了环境与社会效益的双向提升ღ★✿。三是强化了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ღ★✿。当前ღ★✿,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的关键期ღ★✿,环境治理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ღ★✿。内生动力不足既是构成农民主体性困境的关键内因ღ★✿,也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迫切想要解决的问题ღ★✿。而通过动员农民共同治理环境ღ★✿,可以使其不但以欣赏的态度重新审视当前的环境治理政策ღ★✿,而且能更加自觉地维护村庄环境ღ★✿。当然ღ★✿,农民主体性的建构也面临挑战ღ★✿。对此ღ★✿,既要完善相应的政策和实践机制ღ★✿,也要把握好“民”与“治”的边界及限度ღ★✿。

  面对当前的农民主体性研究热潮ღ★✿,本文亦希望在理论层面提供一些“冷思考”ღ★✿。首先ღ★✿,农民主体性建构虽然意义深远ღ★✿,但并非适用于任何治理情境ღ★✿。农民往往是在“能做的事”“擅长做的事”范畴内才能发挥主体性ღ★✿。这意味着ღ★✿,农民主体性的建构不是简单的农民参与问题ღ★✿,而是需要立足农民的能力阈限ღ★✿,甄别农民主体性发挥的适应情境ღ★✿,在农民能够发挥作用的场景和情境中组织农民以及建构农民主体性ღ★✿。同时ღ★✿,这种建构需要超越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农民动员ღ★✿,注重过程性ღ★✿、长期性的农民主体性探索和实践ღ★✿。其次ღ★✿,农民主体性建构中内含着公共性的培育ღ★✿。如果只注重主体性建构而忽视公共性的培育ღ★✿,农民将难以跳出以家庭为核心的利益认同边界ღ★✿,难以形成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关切与责任共识ღ★✿。最后ღ★✿,农民主体性并非单纯诉诸内生动力的再造就能实现尊龙凯时ღ★✿,而是需要外部(行政)力量的持续性保障和支持ღ★✿。我们要充分关照政府与农民或外部支持与内生动力在现实中所展现出的功能互补与相互需要的关系ღ★✿。一旦理解他们之间的内在关联ღ★✿,“由谁来治”在理论与实践及行政逻辑与生活逻辑方面的张力便有望得到化解ღ★✿,两者关系就不再是简单的对立或排斥ღ★✿,而是具有了相互支持ღ★✿、相互促进的意义ღ★✿。

责任编辑: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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